山东新增养老金7月底前补发到位
本报济南讯 6月 7日,山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对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政策举措和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山东实际,从11个方面制定出台35条落实措施、99项具体任务。其中,7月底前,山东省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方案安排,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标补发资金发放到位。
7月底前提标养老金发放
关于“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的落实措施为:2020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 《山东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7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方案安排,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标补发资金发放到位。待国家明确政策后,第一时间制定山东省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落实。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居民医保补助增加30元
关于“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其落实措施:研究制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并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实现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之比不超过2:1。完善门诊就医结算政策,优化门诊联网结算程序,全力争取纳入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结算国家试点。
继续为中小微企业减负
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其落实措施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
跟踪对接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国家部委明确相关规定后第一时间推出实施细则并印发执行。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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