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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八种情形可用应急维修资金

青岛早报 2020-06-10 04:52 大字

早报6月9日讯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符合八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据悉,《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在维修资金的交存方面,《办法》指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商品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办法》细化了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的各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地下车库雨水倒灌;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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