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体系优化营商环境
□颜培霞
优化营商环境是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基本保障,从某种程度上甚至也可以说是新旧动能转换本身的核心构成部分之一。但营商环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自然生态环境、物理设施支撑、产业配套和要素市场建设、政府公共服务、制度法规设计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文化习俗等多方面内容。因此,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有重点地协调推进。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各地都在加快研究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进程深入到法治保障层面。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40余年,可以说就是一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历史,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根本要求。然而,根据木桶效应原理,一个国家在不同阶段最有效率的营商环境优化策略是有所变化的。我们从最开始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让市场主体能够充分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使中国经济开始起飞;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落后的要素配置效率,使中国速度成为世界标杆;构建保护私有财产和外商利益的产权保护制度,让民营经济开始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按照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综合竞争力提升搭建平台;以“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支撑,着力解决国家和区域发展中的贫困问题、体制机制改革碎片化、贪污腐败、法治建设不健全等短板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的运行环境。如今,面对国际国内日益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中央持续推进放管服等商事制度改革,很多地区推出“零跑腿”、“最多跑一次”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举措,希望进一步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可以说,各级党委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下了很大的力气,但如今看来,这些工作似乎还未从根本上消除投资者和消费者对营商环境的顾虑。
一方面,我们可能创造了世界上最便利的投资通行渠道,让投资者可以用最小的成本和最短的时间进入市场,以尽快发挥对宏观经济增长的贡献。但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政府仍然存在增长导向、效率导向和人情导向,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公开透明的企业运营环境还有待优化。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地位不对等、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地位差异、过多依赖临时性政策和行政手段等,都使得企业必须花费更大的风险成本。这当然与我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有关,背后也有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但在当前这个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法治环境建设的不足将削弱宏观经济发展、尤其是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而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本就应该是政府最本质的职能,这也才是那些真正具有创新创业欲望的潜在市场主体最关心的问题。
另一方面,投资者及其员工同时也是消费者,他们不得不消费本地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住宅、汽车、食品等有形产品和子女教育、医疗等无形服务。这些商品的质量密切影响着他们的时间精力、生活成本和人身安全,甚至对整个国家和城市营商环境的认可程度,影响着他们的投资决策。尤其是在我国消费升级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产品品质更加关注,这也应该是我国当前推进供给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初衷。但反观我们目前的消费市场现状,法治建设方面尚有不足,导致存在公共环境安全、建筑质量、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疫苗等一系列问题。这里面有历史问题和人为的原因,但更根本的是基于公开透明原则和保护消费者价值取向的严密法律法规及其威慑力的缺失。
目前,我们已然站立在奋起的历史边缘,进行着体制机制方面的自我改革,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们具备很多优势,但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不足。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最关键的、最紧迫的,恰恰是通过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法治环境,守住以人人平等、法无例外为基本内涵的社会底线,这比仅仅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绿色通道”的服务体系建设更为关键。换句话说,通过法治体系建设,强化执法体系对社会底线的坚守程度、对突破底线行为的零容忍,以及底线水平的不断提高,才是我们优化营商环境的标准。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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