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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一)

半岛都市报 2020-05-21 01:13 大字

半岛记者张海玉整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如下: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二、关于“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农村居民户口”应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村改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落实奖扶政策仍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二)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性质和生育史不清楚的,双方均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户口性质和生育史清楚,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登记申报。

(四)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

1.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情况。

2.虽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理退休并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或退休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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