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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规范网络支付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

山东商报 2020-05-20 09:36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近年来,网络直播盛行、充值类游戏也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不少未成年人在无完全民事能力情况下疯狂充值,导致父母和平台争议不断,到底谁该为“打赏”买单?

本报此前就曾报道,山东泰安一名10岁女童趁母亲黄女士不注意,在某APP上打赏1.6万余元,家长希望平台退款,但被平台方拒绝。黄女士告诉记者,她已准备走法律程序维权。

记者了解到,昨日新出台的《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恩阳表示,《意见》的发布,对于未成年人追回打赏费用有了一定法律依据,同时也相对减轻了消费者一方的举证责任,“但还需法官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认知,判断什么情况下打赏是孩子的行为,什么情况下打赏是成年人的行为。”同时甄恩阳建议,为避免不必要损失,家长应妥善保管手机及支付密码。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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