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严查垄断行为 “强强联手”“抱团取暖”别越红线若实施垄断最高可罚年销售额10%
时报4月14日讯 (记者曹茜)如今正值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关键时期,企业面对当前困难,经常会“抱团取暖”,容易出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甚至存在垄断风险。4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出台两个“反垄断合规指引”,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据了解,《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共19条,介绍了普通经营者需要关注的垄断风险。首先是垄断协议行为风险。表现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合谋或串谋,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这是最常见的垄断行为。其次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以不公平的低价采购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或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公用企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这方面的垄断风险较高。
此外,还有未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的风险。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而未申报的,也面临垄断风险。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决不能触碰反垄断法的红线。当经营者实施“强强联手”“抱团取暖”“一致对外”等行为之前,必须加强研判,除了向行业主管部门了解行业政策之外,还需要加强与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沟通,寻求法律指导,避免出现违法风险。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相当高。
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局一级调研员李军介绍,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内经营者的利益代表,为行业内经营者提供咨询、沟通、协调等社会服务,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维护行业秩序和促进社会共治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行业协会以自律为名,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就触碰了《反垄断法》的红线,涉嫌构成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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