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审议通过,就传染病疫情期间问题作特别规定医疗废物应在运抵12小时内处理
26日,《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介绍,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
医疗废物,指的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是防止疫情传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山东省复产复工、重大项目建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获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
这一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双方均应各自至少保存5年。
引人关注的是,上述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商场、宾馆、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管理办法还严格规范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传染病疫情期间,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上述管理办法针对传染病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上述管理办法中规定,传染病疫情期间,根据防控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住宅小区等,科学合理、规范足量设置专门收集防护用品废弃物的设施,并在收集设施上张贴明确标识,引导群众定点投放个人使用过的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传染病疫情期间定点收集的个人使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按照特殊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而且,上述管理办法还加严了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技术规范要求,明确规定在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规定处置场所12小时内采取焚烧等方式处理,并确保处置效果。另外,上述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对传染病疫情期间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新时报记者赵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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