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试点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印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对于山东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王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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