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本月起实施严禁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住建厅专业人士就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
山东是历史文化大省,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产丰富。目前,山东省有国家和省两级历史文化名城20座、历史文化名镇53个、历史文化名村81个、历史文化街区35个、历史建筑723处。其中,济南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共有历史文化名镇2个、历史文化名村13个、历史文化街区3个、历史建筑132处。
“《条例》共6章52条,结合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际,分别对保护范围、保护规划、申报条件和程序、保护和利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这位人士介绍说,原《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施行,因颁布时间较早,且适用范围限于名城保护,对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方面的保护缺少相关规定,需要补充有关内容,与国家条例做好衔接。另外,近年来,个别城市没有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有的城市缺乏明确的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建设、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影响了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次《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涵盖了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分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管理工作。
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要求,《条例》提出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退出机制,敦促各地更加珍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金字招牌”。《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对保护不力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被警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名城称号。
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在加强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础上,《条例》在合理利用方面也提出明确要求,规定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
同时,《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利用,应当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可以说,对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提出的要求,是本《条例》的重要创新。 (本报记者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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