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冤假错案应有更好更快的纠错机制
□本报特约评论员 吴元中
1月13日,备受关注的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在16岁以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13年后,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早在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开庭时,公诉人就表示,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张志超强奸杀人的证据链,建议改判无罪。此前,自2011年张志超母亲一次会见时,张志超突然喊冤称遭到刑讯逼供,她母亲就四处为其申诉。虽然先后被临沂中院、山东高院、临沂检察院驳回,但自向山东省检察院提出,特别是最高法院予以立案审查并最终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后,人们也相信该案确实存在问题。此次改判也是预料之中的事。
事实上,越不能制止错案往下发展、错案纠正花费的时间越长,就越会因为时过境迁、犯罪证据与线索难以发现,破案、让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这也决定了,对于冤假错案应当有更好、更快的纠错机制,而不是像一起起重大冤案那样,被各级司法机关驳回后必须花费多年时间,必须最高法院立案审查并指令再审,或者直接再审改判后,才能纠正错误。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相互配合的同时,还应当相互制约,尽可能防止错案酿成和往下发展。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行使侦查权和搜集、固定证据,不能为了破案不惜违法行使权力和获取非法证据;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时,检察机关更应当肩负起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对于事实不清、有非法证据之虞、证据链断裂或不完整等情况,应当把住关口,不能让错误往下进行。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更应当保持其超然性和中立性,在审判时中止与前面两道关口的配合关系,更好地履行起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正义为目标而制约前面关口错误的职责。
也只有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尽可能少地出现错误,即使出现错误后面两道关口也能及时予以制约、纠正,才能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把侦查权囿于正确的轨道上,使其更有效地破案,使司法正义最大程度得到实现。通过一起起错案纠正,厘清哪些因素导致了错误认定和判决,反思错案何以会酿成,也是总结经验教训,使后面对前面环节产生的错案能更及时有效地制约和纠正。
事实上,近来检察机关也充分认识到这种职责,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对侦查机关批捕申请不予批准,对移送起诉予以退回的案例明显增多。前不久结案的“清华海归博士案”,人民法院更是在再审后,经过多次庭审都因为证据不足未对被告人定罪,致使公诉机关最终撤回起诉。对错案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吸取经验教训尽可能杜绝错案生成,并不会削减法治的权威,反而会让人们置身于法治的进程中,看到法治前进的车辙并追寻。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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