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不同等级规定管控措施
□记者 孙源泽 袁涛 报道
本报济南1月6日讯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今天原则通过的《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山东省将实行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行政首长负责制,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山东省频受陆地和海洋等多种自然灾害袭击,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通过采取风险防治措施,将工作重点转向灾前预防,能够有效降低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制订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落实防治责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山东省确定实施自然灾害防御九大工程,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等。
又讯 在今天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根据《办法》,山东省将安全生产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山东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等七类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山东省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点,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风险点,确定为较大风险。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山东省规定了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其中,对重大风险的管控,应当制订专项管控方案,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并定期进行巡查、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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