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解答企业咨询 助力审批合法高效
案情概况:
2019年10月初,山东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审批窗口,想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咨询其公司准备的材料是否齐全以及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等相关问题,并带来了已经准备好的申请材料。负责办理此项行政许可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了解了申请人的诉求后,首先仔细的对申请人带来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查看,发现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缺少几份必要的申请材料,并且已提供的申请材料也存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随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规范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了一份规范申请材料清单和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以便申请人按照规范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少走弯路。同时耐心的给申请人指出来其已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中需要改正的地方,力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合法规范。
通过听取我局工作人员的告知解答,该申请人表示已完全了解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和法定的办理程序,当天下午便将符合法律规范的申请材料提交我局平台,一次性通过了审核,大大提高了许可通过的效率。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申请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导致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直接导致了行政许可申请无法达到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并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二)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六)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当地畜禽改良规划和配种站(点)的布局要求。”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五)动物防疫合格证;(六)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七)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综上所述,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交完备、规范的申请材料,才能保障行政许可审批的顺利、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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