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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新规11月1日起施行规范中介服务 最大限度放开投资准入

济南日报 2019-10-31 11:11 大字

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 范俐鑫)今天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该《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大限度放开投资准入,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网上办理、信息共享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具体措施。

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齐延安介绍,《办法》共27条,明确了核准和备案的实施机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在管理性质上,明确了项目备案属开工前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办法》规范了中介服务行为。规定企业可以自己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在网上办理方面,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将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在信息共享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材料,核准机关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对核准项目取消环评等原有前置要件

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孙亚平介绍,《办法》最大限度放开投资准入,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与过去相比,有了显著的改进。

比如,在核准范围上坚持最小化。政府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个关系三个涉及”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在前置条件上注重精简化。对核准项目,取消了环评、能评等原有前置要件,立项阶段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2个前置审批事项。同时,不再要求地方对项目核准进行初审、层层转报,企业可直接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材料。

在备案管理上,实施告知制。对项目备案,改变了过去实质性审查的做法,改为告知性备案。政府仅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企业不需要再跑到政务服务中心,不需要再提供纸质材料,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即可完成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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