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明日起实施,最大限度放开投资准入 核准项目取消环评能评前置要件
□记者杜文景报道
本报济南10月30日讯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相较之前有关政策,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也细化了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共27条,进一步明晰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精简和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行为。”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表示。
《办法》明确,企业可以自己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此前由于政策规定的法律约束力不足,对投资的管理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和手段。”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孙亚平介绍,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要求,《办法》规定,在监管主体上,提出由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在监管手段上,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同时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提出将企业在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在对提高企业投资便利化的改进优化方面,《办法》最大限度放开投资准入:一是在核准范围上,坚持最小化。二是在前置条件上,注重精简化。对核准项目,取消了环评、能评等原有前置要件,立项阶段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2个前置审批事项。同时,不再要求地方对项目核准进行初审、层层转报,企业可直接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材料。三是在备案管理上,实施告知制。对项目备案,改变了过去实质性审查的做法,改为告知性备案。政府仅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企业不需要再跑到政务服务中心,不需要再提供纸质材料,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即可完成备案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项目单位重点关注‘一个时间点’和‘三个告知’。” 针对企业如何顺利完成项目备案,孙亚平介绍,“一个时间点”就是在开工前,企业应当将项目备案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三个告知”:一是开工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四个方面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二是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包括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三是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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