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信访行为非正常或违法(一)
半岛记者邓慧秀整理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信访活动中的12种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正常信访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非正常信访行为:1、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方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的;2、越级走访的;3、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的;4、其他违反信访法律、法规程序的行为。
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1、在国家机关单位和信访接待场所或附近一定区域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的;2、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3、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集体或群体访的;4、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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