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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设立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基金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可获贴息贷款

济南日报 2019-08-01 11:08 大字

创业有扶持

提供专属创业贷款

●创业初期,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最高20万元

●申请创业贷款可享受一定贴息支持

●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给予奖励

困难有帮扶

按困难类型分类施救

●大病专项救助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给予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最高1万元

●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最高3万元

就业有兜底

规范专项公益性岗位

●是过渡性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

●薪酬大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倍

●具有负面清单情形的终止劳动协议

本报7月31日讯(记者张茜范俐鑫)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负责人,对《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解读。据悉,自8月1日起,政府出资设立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基金,初期规模50亿元。同时,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适用范围包括5大类20多个岗位。

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可获贴息支持

山东是兵员大省,也是安置大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日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出台了《实施意见》,自8月1日起施行。政府出资设立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基金,初期规模50亿元,市场化管理运作,取得的收益缴入省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

《实施意见》明确,对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其中,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发银介绍说:“为便于退役军人创业获得信贷资金支持,7月份,我们与农行、建行、邮储银行3家银行反复洽谈,签订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服务合作协议。3家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退役军人提供专属创业贷款服务项目。”

据了解,在创业初期,商业银行提供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在后续发展阶段,商业银行提供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最高15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3年;抵押贷款最高500万元,最长期限3年。

鼓励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实施意见》明确,凡初创小微企业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若初创小微企业是退役军人创办且满足上述条件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对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帮扶对象分类施救

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帮扶对象,《实施意见》提出针对其困难类型分类施救。

大病专项救助。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报销补偿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大,按照5000元(含)-2万元的救助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80%的标准,实施专项救助,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给予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再给予5000元-3万元的一次性援助。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因岗选人、按需开发”

2017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设立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这是一项创新兜底措施。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2019年4月1日,全省共有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14.17万人,各级财政累计投入76.14亿元,使用单位100%缴纳社会保险。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重点解决岗位性质认识不明确、岗位开发不够科学、薪酬待遇不统一、岗位管理不严、考核不规范等问题。

廖发银介绍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的开发坚持“因岗选人、按需 开发”原则,让退役士兵文有所施、武有所用,尽量发挥他们的专长。适用范围包括5大类20多个岗位,各市可结合实际合理开发,对于前期已经开发但效果不好的岗位要进行调整,坚决杜绝因岗位开发不合理导致人浮于事的情况。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两部分,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薪酬待遇大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倍。《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市现执行待遇低于这个标准的,应尽快按此标准执行;高于这个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现标准。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使用单位要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开展评先树优活动,严格考勤考核。对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退役士兵,给予表扬奖励。《指导意见》还列出了8种情形负面清单,对具有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依规终止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对于管理不到位的使用单位要通报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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