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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限期拆除行为违法

济南日报 2019-07-19 11:15 大字

案情简介

张先生系某镇村民,2003年向该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建房宅基地款后,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了一间平房,但是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16年7月,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张先生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行为,责令张先生一年之内自行拆除。张先生不服,向该镇所属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院认为,即使张先生未经审批占用土地建造房屋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但是根据该法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案涉镇政府对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遂判决撤销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岫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涉案镇政府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征收拆迁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

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

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

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

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选国

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

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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