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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宅基地内翻建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违法建筑?

济南日报 2019-06-28 11:32 大字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3日,某城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刘某某于2016年3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当日,某城管局对刘某某建设涉案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2017年4月28日,某城管局作出限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留置、现场张贴及网站公告送达上述限拆决定。刘某某不服,于2017年5月4日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限拆决定。同年7月31日,某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限拆决定。后该复议决定分别送达刘某某与某城管局。刘某某仍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诉限拆决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某城管局、某区政府均不服,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21日,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居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虽属未批先建,但房屋用途系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且在上述案例中,该房屋系刘某某及其子刘某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刘某某及其家人必将流离失所。针对刘某某所面临的困境,某城管局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现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刘某某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应属明显不当,故对某城管局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因某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故应一并撤销。 (整理/本报记者 陈彦杰)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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