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住夫房 协议约定无需搬出
案情
刘某军与王某云两人于196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后刘某军婚内出轨,与陈某美于1987年生育非婚生女刘某倩。王某云在发现丈夫出轨后,于1988年3月在村干部调解下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军拟新建房屋5大间、东屋3间,盖好后由王某云住东边的一间和东屋两间,其他房间由刘某军及3个子女住。
1989年2月,刘某军与王某云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离婚调解书。同年7月刘某军在该村申请宅基地一处建设新房。房屋盖好后由刘某军与王某云及其子女按协议居住。后刘某军搬至城里,3个子女婚后也居住他处,现该房屋一直由王某云居住。刘某军与陈某美于2008年登记结婚。上述房屋于1995年11月取得《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军,共有人为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现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系3人共同所有,王某云无权居住,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腾空院落。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军与王某云在涉案房屋建设前达成的 “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作出了分配,明确约定刘某军、王某云及其子女具体居住的房间。从该房屋的建设、分配及实际居住情况看,王某云有权居住该房屋,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说法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军与王某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人离婚后刘某军负责盖新房,王某云可居住其中的3间房。该约定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房屋建成后,王某云也一直居住至今,并无放弃居住使用的意思表示。所以依据该协议,王某云有权在涉案房屋居住,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无权要求王某云搬出房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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