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病驾”不能指望自报病情
街谈巷议
□山东何勇
在下班高峰期,刘某楠驾驶的车辆突然失控,沿着深圳南山大道快速撞向安全岛,酿成3死6伤的特大交通事故。5月2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5·16”南山大道撞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楠批准逮捕。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楠于2018年5月9日申领了国内的驾驶证。2018年12月,刘某楠被两家医院确诊患有癫痫。(据《深圳晚报》5月25日报道)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成功领取驾照并上路开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其危险程度一点不亚于酒驾。因为疾病不可控,一旦犯病就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所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有“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情形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现实生活中,像刘某楠这类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却成功领取到驾照并上路开车的,并不是个例。
造成这种局面,究其根源,是因为目前考驾照体检环节基本上处于走形式状态,根本发现不了人们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医院大多与驾校关系密切,一般只是象征性检查一下驾校学员的视力。至于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其他情形,基本由学员自己主动报告。可想而知,当一个人花钱报名考驾照时,怎么可能会主动自报病情,更何况有不少学员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终结“病驾”,关键是要加强源头管理。首先,考驾照体检应改变目前走形式格局,进行实质性体检;其次,公安机关应当与医疗机构联网,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公民,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信息上报给公安机关,方便车管所及时注销其驾照,以及预防其考驾照;再者,提高带病驾驶的违法犯罪成本,有必要像治理醉驾一样推动“病驾入刑”,不管有没有造成车祸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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