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住前夫房子被诉搬离 离婚协议约定合法有效,法院判前妻无需搬出
刘某军与王某云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某村居民,两人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后刘某军婚内出轨,与陈某美于1987年生育非婚生女刘某倩。被发现后,二人于1988年3月在村干部调解下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军拟新建房屋5大间、东屋3间,盖好后由王某云住东屋,其他房间由刘某军及3个子女住。
1989年2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7月刘某军建新房。房屋盖好后刘某军与王某云及其子女按协议居住。后刘某军搬至城里,3个子女婚后也居住他处,现该房屋一直由王某云居住。刘某军与陈某美于2008年登记结婚。上述房屋于1995年11月取得《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军,共有人为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该3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系其共同所有,王某云无权居住,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军与王某云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该房屋作出分配,王某云有权居住该房屋,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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