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民意守信有7项激励 想高消费?严重失信,8种限制“拿”你
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条例》拟规定,禁止采集自然人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个人信息,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严重失信主体限制高消费等。记者刘建宇
禁止采集自然人指纹血型等信息
在公共信用信息采集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应当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信息。
《条例》拟规定,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有效期限为五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的,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的机关和单位应当将该信息从公示网站、查询界面撤除删除,转档保存,不得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违法采集信用信息最高罚30万
有4种行为的信用主体将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条例》提出,对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违法买卖信用信息等行为,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种限制惩戒失信
在严重失信惩戒措施上,拟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8种惩戒措施:
●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
●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既得荣誉;
●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限制高消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7种措施激励守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拟采取7种激励措施,包括: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行政便利化措施;
◆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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