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某市国土局批准了某县国土局报送的《关于某县某乡某村等2村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申请》。某开发公司投入资金对该项目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后经某县人民政府批示,某县财政局给该公司拨付工程施工费2884049.39元。涉案项目共计新增耕地1802亩,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在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中累计收益78531017.5元。某开发公司向县政府和县国土局申请办理802亩新增耕地指标的转移使用手续未果,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开发公司投资实施了涉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县政府和县国土局从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中获取了收益,虽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未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土地开发合作关系。根据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某开发公司应当享有新增耕地指标及转让的收益权利。参考各种因素,确定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向某开发公司补偿的收益数额为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的20% 左右为宜。遂判决县政府、县国土局向某开发公司补偿12822154.11元。
【典型意义】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机关而根据其政策指引或行政指导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便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所在。从监督行政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要求考量,民营企业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并确立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政府向民营企业进行补偿,推动了相关政策落地见效,取得了惠民安商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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