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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不得转为民办园 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不低于50%

烟台晚报 2019-04-25 09:25 大字

YMG记者徐峰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转发山东省司法厅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幼儿、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

《条例(草案)》中指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建设的,应当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同步验收。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或者不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条例(草案)》中点明应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园幼儿须达在园幼儿总数一半以上

怎么入园?家长关注的问题也是《条例(草案)》中所强调解释的内容。按规定,年满三周岁的幼儿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入园,也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申请入园。幼儿园因班额限制无法接收的,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园。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就近接收适龄幼儿入园。《条例(草案)》中强调,未经设立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另外,应当建立幼儿交接、考勤等制度。规定中提到,幼儿应当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幼儿园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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