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2019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启动 今年起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
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侯华亭曲虹霖摄影报道)4月9日,区人社局协同区税务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2019年度居民养老保险投保工作,这也意味着我区今年的保费收缴工作已经拉开帷幕,参保人员可以缴费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社保经办机构继续负责完成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录入、记账、计息等工作。
可自由选择线上线下多种缴费方式
2019年度居民养老保险投保工作专题部署会议召集各街区人社所(中心)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以及各合作金融机构参加,就缴费申报、数据传输、信息录入等缴费工作各环节进行了细致梳理,对保费划转税务征缴后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交流,尤其就新增加的各种交费方式进行了详细交流,确保为参保居民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
今年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收缴最大的变化就是根据国家规定,保费征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缴主体由人社部门变为税务部门,人社部门不再负责保费征收具体工作。为给缴费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今年在保留往年预存代扣缴费方式的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开通了网上缴费、微信缴费、银行柜台及税务办事窗口现场缴费等多种灵活的缴费渠道。缴费居民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缴费方式。
据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巩固我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成果,推动我区居民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今年人社局联合税务部门共同印发了详细的宣传材料,要求各街区下发宣传材料,要采用板报、村民代表会议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介绍各种缴费渠道具体操作流程,宣传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的标准和条件、缴费年限的重要性、享受养老金待遇所具备的条件、多缴奖励养老金和新出台的高龄补贴等老百姓关心的、政府惠民的热点政策。对符合条件尚未参保人员,主动上门入户,宣传政策利好,打消其参保顾虑,动员其主动参保,实现居民养老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员全覆盖。
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前提是缴费居民必须在居民养老保险系统有参保登记信息,因此对于首次缴费的人员首先应通过村(居)协办员或街道人社所或区社保中心进行参保登记,维护参保信息,才能进行下一步正常缴费。
选择往年预存代扣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到村(居)协办员处根据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进行登记,于4月30日前,将养老保险费足额预存入本人确认的代扣银行账户,区税务局于5月份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今年的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参保城乡居民(失地居民)个人一定要按时逐年缴费,避免因个人缴费年数不足的,在60周岁时不能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失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3000元11个档次。其中,100元仅限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13000元仅可作为今年的最高缴费标准,不作为补缴以往年度保费的标准。区政府对个人缴费定额补助:对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100元的保费;对选择600-5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10%给予政府补贴;而对于失地居民,政府补贴更高,区政府按其缴纳保险费的30%(最高不超过按居民首次领取养老金时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计算的保险费)在其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一次性投入。
按年缴费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
居民养老费实行按年度缴纳。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5元。为鼓励引导我区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多领钱,我区率先在全市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实行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
参保居民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65-74周岁的每月加发5元,75周岁以上的每月加发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000元。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参保人员通过村(居)协办员根据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于4月3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预存入本人确认的代扣银行账户,区税务局于5月份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保费扣缴业务。除此之外,参保人员还可以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缴费,也可以到银行(农业、中国、邮储、建设、中信)办理柜台缴费或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现场缴费。
税务部门向参保缴费人员提供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票证、金三系统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参保居民需要养老保险费缴费证明的,缴费后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在办税服务厅开具,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或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查询打印;在商业银行办理申报缴费业务的,可在银行柜台申请开具收款凭证作为缴费证明,也可到税务部门换开缴费证明。此外,参保居民还可以通过手机下载山东省政务服务“爱山东”APP,查询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目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8.31%的记账利率计息。
何种情况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转入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无论是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还是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只要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在本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在缴费期间,参保人户籍跨省、市、区迁移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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