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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租用民宅

山东商报 2019-03-22 10:19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刘建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要求,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其中,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在规范培训行为方面,山东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并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而且,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同时,在规范校内办学方面,山东将加强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教学质量。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落实作业分层布置制度和每日作业总量控制制度,严禁教师“布置不批改”或让家长代为批改学生作业;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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