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更年期调岗”须提升落实力
□余明辉
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2月27日《齐鲁晚报》)
毫无疑问,山东此次《办法》明确女性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可以“申请调岗单位应安排”的规定,在全国也是首次,是对女职工权益的再一次加厚,值得肯定与期待。
当然,“女性更年期调岗”的制度要真正落实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显而易见,这一制度的制定和出台,对女职工是利好,但对企业等用工单位而言,可能并非利好,因为这意味着企业等用工单位使用女职工隐性成本的增加,这不利于“女性更年期调岗”制度的实施。政府等有关方面要想办法出台减少女职工使用成本的相关政策,让企业有应对实施成本增加的能力和底气。
制度落地也有待细化。山东此次《办法》规定,女职工要想调岗,一是要医疗机构认定相关女性为围绝经期即更年期综合征,二是不能胜任工作,三是主动申请。但问题是,哪些机构认定才算数,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是什么,规定得还不够细致。
因此,“女性更年期调岗”的制度要落地生根,提升落实力是关键。要强化劳动用工歧视性打击和遏制,持续不断地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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