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完成后的信息行政机关应予公开
李岫岩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某等七人是某县的村民,在该村有承包经营的土地,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5年,原告承包的集体农用地被征收。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某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6日作出《关于2006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公告》,针对原告所在村土地进行征收。
2008年4月2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某县2006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第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8年4月23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200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公告》,针对原告所在村土地进行征收。2008年4月2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某县2008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原告于2017年4月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公开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和申报文件。2017年4月20日,被告作出《关于对郭某某等村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该答复称,原告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故不予答复。郭某某等七人不服,提起诉讼。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作出的《关于对郭某某等村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郭某某等七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涉及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和申报材料属过程性信息,但在相关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决策、决定完成后就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宜公开的范围,依法应当公开。 (整理/本报记者陈彦杰)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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