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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员工亲属能否来确定其劳动关系

淄博晚报 2019-01-26 09:27 大字

案情简介:2019年1月2日10时左右,李某在工作时突然死亡。因李某工作的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李某近亲属在与其用人单位沟通时,该用人单位拒不承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女儿咨询,其能否提起确认其父李某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针对李某女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围,身份权与本人人身不可分离,因此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该权利无法继承,因此李某女儿不能提出主张。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的权利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权,比如休息休假权、自由择业权、民主管理权等,这些权利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人身专属性;二是财产权,比如获得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这些财产权利能够与人身相分离,在劳动者死亡后可以由死者近亲属进行处分。

笔者认为,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主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其目的如果是为保护劳动权利中的人身性权利,一般不应获得支持;劳动者近亲属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实现工伤赔偿等财产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获得保护。

于业清律师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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