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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新旧动能转换等内容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出新规

大众日报 2019-01-18 10:01 大字

□记者方垒通讯员赵坤报道

本报济南讯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印发,于2019年2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2月14日。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山东省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发展,2017年全省林业产业产值达到6888亿元,占全国林业产值9.3%,居全国第二位,林业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林业企业规模持续扩大,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此前的2013年版《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中,有关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类型、评比标准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新发展要求。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新旧动能转换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要求,强调企业生产应使用新技术、新模式,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能按照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鼓励企业发展森林康养、林业新材料、新产品等新兴产业,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具有完整产业链条、完善的价值链条、畅通的供应链条、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典型的优先。《办法》增加了林业电子商务企业类型及认定标准,即林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应在2亿元以上,网络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70%以上;增加扶贫工作对企业要求,在带动林业扶贫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享有优先权;增加保障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等产品质量奖、通过“三品一标”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企业优先;将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频次由每年一次改为两年一次。同时,删除了关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的要求及部分重复叙述的词句。目的是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脱颖而出,充分发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在示范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促进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办法》指出,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山东省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管,实行企业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监管的办法。经认定的龙头企业,其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到期后,应依照程序重新申报。同时,山东省对林业龙头企业实行总量控制,总体控制在全省规模以上林业企业总量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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