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征”并不必然导致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张某诉被申请人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仍不服申请再审,最高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案涉及福州绕城高速公路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对此,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主干线福州绕城高速公路东南段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征收补偿有关事项的批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境内新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连江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也制定了相应补偿文件。
由上可知,本案所涉项目系典型的公共利益项目,所征收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再审申请人诉请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在于涉案土地存在“未批先征”,那么未批先征必然导致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吗?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征地批准是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活动的法定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本案中,涉案协议系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积极推进相关项目所形成,且该协议签订后,当时的国土资源部不久即正式作出了涉案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涉案协议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安置补偿权益角度出发,以“未批先征”为由否定所有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难以成立。基于合同双方自愿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效力最高法认为不宜轻易否定。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行政法律事务,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征收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山东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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