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以司法办案为中心、谦抑审慎文明司法、效果导向服务民营经济山东检察“放大招”
目前,民营企业发展面临融资难、知识产权保护难等诸多困难和挑战,全省检察机关如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记者从省检察院获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近日出台。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坚持谦抑审慎文明司法,坚持效果导向,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行动,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正常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对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对罪与非罪不清的,坚持疑罪从无。《意见》对办案中常见的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民营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与民营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个人犯罪等的区别,以及适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逐一作了规定。
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家,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家,可以不批准逮捕。对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涉案民营企业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强制性措施以轻缓、宽和为把握原则,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的强制性措施,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开展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案件实行逐案逐人审查,发现不应当、不必要、不适宜继续羁押情形的,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禁不止、不当谋利等情形的,依法予以容错,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依法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冤错案件,开展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申诉案件清理活动,抓紧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受理和审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和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确保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及时获得赔偿。
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特别是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依法从速办理;做好办案风险预警防控和以案释法工作,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把握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等问题,主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堵漏建制、完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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