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职业放贷人”套路了怎么办
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等地方法院相继出台有关规定,探索建立“职业放贷人”目录,“职业放贷人”这一称谓开始出现;其中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份出台了《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将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标准暂定为: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来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5件以上。
按照通俗说法和字面理解,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以放贷为职业的相关人员,现实中涉及“职业放贷人”有关案件,其借款合同基本为格式合同,有的合同出借人空缺;有的借贷双方互不相识,有的以欠条为存在形式的虚假借贷;有些借条中,利息一项空缺,根据后期还款情况,随意填写;有的采取先将利息扣除的办法,获取高额利息;有的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不具有偿还能力,便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通过起诉担保人的方式,使得担保人利益受损等等。
面对“职业放贷人”的上述套路,相关当事人感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虽有不甘,但也无奈,而任由被套路;其实早在2017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相关判决:某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两家公司,担保方为某银行支行,通过双方举证和法庭调查,发现借款公司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的“职业放贷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金融业务活动而直接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且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认定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马敏律师简介
职务: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券商办公室主任
联系方式:1335625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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