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副总编辑 王英受贿案一审宣判
□记者张依盟报道
本报聊城讯12月2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受贿案。对被告人王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英利用担任山东有线电视中心主任、山东龙视天下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印刷业务承揽、装修装饰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万余元。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王英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英对大部分犯罪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英受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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