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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前:山东省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鲁中晨刊 2018-12-24 22:56 大字

晨刊综合讯 近日,省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山东省将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农民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灌溉方式调整。2020年底前,省内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山东是水资源较为缺乏的省份之一,目前,全省农业灌溉用水约占全省供水总量的60%。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强化用水定额在用水管水方面的约束力,促进农业节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首先要确定定额标准。按照《指导意见》,各地可选用《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标准,也可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农业水权分配和农业生产用水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标准的用水定额。已经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国家和省定额标准未涵盖的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灌溉项目,各市可参考《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用水定额。

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原则上分档不少于三档。一档水量为定额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0%农业用水户平均用水量确定,保障粮食种植户正常用水需求;二档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农业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确定,体现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限制种植高耗水农作物;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加价标准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充分考虑种植效益和种植户承受能力,确保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后不影响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第一级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农作物灌溉定额约束力和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杜绝水资源浪费。一档价格各地按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政策制定;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一般为一档水价的1.2倍至1.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一档水价的2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据介绍,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水价加价,不包含税费和各种附加。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原则上由供水单位或供水组织收取,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的维护、计量设施的完善和节水技术的改造等。资金收取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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