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食药所副主任科员涉嫌销售假药罪 被检方起诉
近日,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药及性保健品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竟然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男,1971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济南市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所副主任科员,山东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清金典店实际经营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郑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系济南市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食药所工作人员,自2014年以来经营药店。2015年5月,被告人宋某借用资质注册成立山东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清金典店。
1.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某在未查验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的情况下,以1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赵某处购进“九味蛰虫丹”、“金刚通痹丹”各一百盒以每盒25元或30元的价格在该大药房内销售,共计售出21盒。公安机关在该药店内查获待售的“九味蛰虫丹”81盒、“金刚麻痹丹”38盒。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九味蛰虫丹”、“金刚麻痹丹”均系假药。
2.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
2017年,被告人宋某在未查验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的情况下,购进性保健品一宗,以每盒15元至68元的价格在药房内销售,共计售出25盒。2018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该药店内查获“蚁粒神”等共计17盒。经检验,上述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西地那非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宋某于2018年4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赵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明知系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犯数罪,应当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当天的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法庭将择期宣判。
(原标题为《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开审一起假药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竟然是食药监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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