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号123借款人
青岛化工经贸公司商贸分公司
青岛银北利达出租汽车公司
青岛伞厂东方厨房设备分公司(青岛东方厨房设备公司)
保证人
国营青岛第二橡胶厂
青岛启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伞厂
币种人民币人民币
人民币
本金(元)106872.00890000.002080000.00利息(元)
240436.72
897278.585029306.44
利息
截止日
2018年
8月31日
2018年
7月20日
2018年
8月20日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让给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清单所列利息截止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清单所列利息截止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主管部门、清算主体及关联责任人等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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