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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得抚养权发现孩不是亲生

淄博晚报 2018-12-10 09:49 大字

案情简介:2011年,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了女儿徐小某。2013年,刘某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离婚判决,并判徐小某随父亲徐某生活,母亲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后徐某听到关于刘某行为不端的一些传言,也觉得女儿长得不像自己,遂委托某生物科技公司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排除其为徐小某的生物学父亲。2017年,徐某持亲子鉴定意见书起诉徐小某,请求确认二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已判决徐小某随父亲徐某生活,这无疑是肯定了二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现徐某要求确认二人无亲子关系,系重复起诉,故裁定驳回了徐某起诉。

随后,徐某又对刘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并请求判令刘某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诉请仍然是建立在徐某与徐小某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这与其之前提起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本质无异,依旧构成重复诉讼,遂又驳回徐某起诉。

之后,法院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经再审审理,对原离婚判决中涉子女抚养部分予以改判。

律师分析: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虽然民诉法解释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本案中,由于“非生物学父亲”是离婚纠纷终结前即已存在而原生效判决未能查明的事实,该事实是裁判生效后新发现而非新发生的事实。故当事人再行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申请再审是寻求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涉子女抚养部分不在此限。首先,从文义来看,立法只是规定对解除婚姻关系不得申请再审,对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部分申请再审并未禁止;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判决中的关于子女抚养内容不服的,可以通过另行起诉,但重新确定子女抚养关系与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显非同一概念,前者应当建立在血缘关系真实基础之上,而案涉亲子关系自始至终不存在,因此不能也无法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铉彬彬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坚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人身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中有丰富的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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