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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可拿年薪!山东省出台意见解决事业单位在收入分配上“缩手缩脚”等问题

鲁中晨刊 2018-12-04 01:01 大字

晨刊综合讯 人才制度创新,山东再次加码。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着力解决事业单位在人才收入分配上“缩手缩脚”、不敢作为等问题,为实现人才充分有效激励提供政策工具。

高层次人才集中单位适当高定绩效工资总量

当前,薪酬激励乏力,已经成为制约事业单位留人、用人的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地方,这个问题更加突出。有高校负责人一针见血地指出:“不把这块儿搞活,建世界一流大学难有希望。”《意见》提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聚集情况。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倾斜,允许其突破一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适当高定绩效工资总量。

对事业单位聘用的两院院士以及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等高层次人才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列,并根据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对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业内认可的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经单位公示、报主管部门同意等程序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核批所需绩效工资总量。

何谓高层次人才?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有着不同定义。此次,山东省充分放权,将人才的定义权给了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明确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才工作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聘用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都可享受相关政策。

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

《意见》提出,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协议工资制是指事业单位,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在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要求,通过双方协商,以协议形式确定收入水平,协议工资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所聘岗位的基本工资。协议必须明确高层次人才的责任和目标任务、考核方式及奖惩等相关内容,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协议工资制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编制内高层次人才。

年薪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确定高层次人才年度收入水平。年薪一般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三部分。年薪制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编制内高层次人才。

项目工资制是指事业单位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等工作任务中,根据高层次人才在项目周期内承担的阶段性任务,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工资。项目工资分配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相关经费中列支,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项目工资制适用于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意见》明确,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年薪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要建立高层次人才聘期任务目标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薪酬。

承接科研项目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领取报酬

《意见》提出,鼓励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科研创新。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团队承担本单位承接的财政科研项目、横向委托项目,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领取报酬。其中,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团队成员属编制内人员的,其报酬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控制基数;对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其他领导职务,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意见》还明确,支持高层次人才兼职兼薪。高层次人才经单位同意,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社会组织等兼职的,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兼职收入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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