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养娃一方无房能否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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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诉称:请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因被告离婚后无房居住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原告在庭审中同意孩子归被告抚养。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房屋是原告婚前财产,离婚后被告抚养孩子且没有住处,被告主张原告给付一次性经济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被告无住房,独自抚养孩子的同时以其工资收入租房居住确实存在困难,根据所在区县租房居住水平及双方生活状况,酌定支持被告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律师解析:对于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请求一次性经济帮助,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离婚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给予支持。《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有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4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律师建议:女性在离婚时经济、精神压力双重负荷,离婚时应理性面对财产分割、过错赔偿、经济帮助,依据法律最大限度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晓楠,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从事专职律师8年,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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