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最好录音录像,以免遇波折
半岛记者王一婷整理
嘉宾:孙晓平(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路社区法律顾问)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秦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一份,保额30万元。投保之前,秦某曾向保险公司代理人何某咨询过自己患有肝硬化,如果购买保险发生事故能否赔付的问题;投保当日,由保险公司代理人何某全程在电子设备上进行操作,对于健康告知是否有相关疾病内容,均勾选无,最后由秦某电子签字确认。
2017年9月秦某被确诊患有肝癌,确诊后秦某即电话告知代理人何某,并提到之前患有肝硬化是否影响赔付的疑虑,何某指导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10月8日秦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交申请理赔,11月6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向秦某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书,理由为:秦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肝硬化的疾病,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后,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关于该案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律师详解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投保人秦某在投保前咨询过保险代理人何某自己患有肝硬化的情形,说明保险代理人知晓秦某投保前患有疾病,但在投保时,对于健康告知是否有相关疾病内容,均勾选无。一方面该情形属于如上法律规定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情形,依法不能解除与秦某的保险合同;另一方面结合秦某出险致电何某,保险代理人何某指导其申请理赔的情形,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误导客户情形,由此导致的承保了本不该正常承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4项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投保单的健康告知内容都是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填写,其并未对投保人进行询问,根据该规定,本案中保险人相当于并未对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的义务,据此保险公司也应对秦某进行赔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即使本案保险公司否认投保时已经知晓秦某患有肝硬化,否认投保单是代理人全程填写,根据如上规定,保险公司也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秦某于2017年9月被确诊患有肝癌后即电话告知代理人何某,并提及投保前已经患有肝硬化的事情,何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告知了何某就相当于告知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在2017年11月6日解除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的规定,依法也应按照保险合同赔付秦某保险金。
█律师建议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随之而来的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作为保险公司应规范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做好投保时的录音录像措施,出现保险事故后如有疑情应尽快调查,及早作出处理决定;作为投保人对于投保前的疾病应诚信告知,以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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