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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拆迁房”不能买

老年生活报 2018-11-14 09:08 大字

案情

2013年年初,张某向於某购买了拆迁房屋一套,用作儿子结婚时的婚房。签订购房协议当天,张某就向於某支付了一部分房款并拿到了钥匙,至当年年底,张某将全部房款付给了於某,但因为儿子并未立即成婚,所以张某一直将房子空置,并未进行装修。

然而到了2015年,当张某想要将房子装修入住时,却惊讶地发现房子早已被别人居住,而且对方也称自己是房子的买主。原来,住进张某房屋的陌生人姓吴,在看到张贴的卖房广告后联系了於某。於某谎称张某委托他出售房屋,吴某信以为真,就和於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在装修后搬进了房子。

当初的卖房者於某早已不见踪影,张某多次和吴某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搬离房屋,把房子返还给自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争议的房屋是於某拆迁所得,现尚不具备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於某于2013年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并已完成交付,因此,该房屋自交付之日起张某为有权占有,之后於某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吴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由于吴某在买房时已知该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了张某,所以吴某占有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其占有是无权占有。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将房屋返还给张某,由张某补偿吴某装修费161954元。

说法

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登记方法公示,本案中张某只有在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才能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若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张某和於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就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吴某并不知晓於某将房屋已经交付给张某的事实,那么其已经支付房款且入住的基础上,属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

生活中,拆迁房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在此提醒各位买房者,应尽量避免购买类似的产权不明或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房屋。

王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擅长办理婚姻家庭(遗嘱见证)、房产纠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业务。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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