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安全事故,领导终身问责 山东制定细则明确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将追究责任
半岛记者韩小伟
为了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日前半岛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山东省近期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提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安全准入标准衡量高质量发展
半岛记者看到,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中明确了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在落实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方面,增加了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明确各市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督促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
在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方面,增加了每季度安排政府常务会议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明确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准入标准作为衡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督促建立安全发展综合评价制度。
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审计
值得指出的是,《细则》明确要求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审计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相关改革任务推进、财政安全生产预防以及应急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安全生产项目的资金保障以及项目落地等情况开展监督。同时,要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延伸至下级党委、政府部门和所辖区域及重点企业,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到位,也关系到党政干部的考察。第十七条规定,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第十八条明确,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
根据《细则》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七种情形的,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具体包括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解决,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负有领导责任的,要进行问责。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则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市县,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也将被约谈。
第二十八条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除了问责之外,做得好的地方,也有表彰。表彰方面,增加了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委、政府,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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