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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医养结合事业,逐步满足全区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 我区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烟台晚报 2018-11-06 09:46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依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大力支持区内医疗机构积极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事业,逐步满足全区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编办发布了《关于莱山区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就我区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有关事宜做出了规定。满足老年人

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近年来,我区老年人口数量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截止2017年底,我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4.5万,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长期以来,区内医疗机构在老年人健康管理、常见病及慢性病防治、心理健康与关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开展养老服务,可以统筹医疗、医药、医保资源与养老、养生、养病服务全面融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化、全覆盖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和专业化、全方位的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故此,今后工作中,我区将切实发挥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支持医疗机构设立

养老机构

根据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编办做出的相关规定,今后,我区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应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按规定予以受理。

利用现有医疗资源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养老许可涉及住建、消防、环评、卫生防疫等有关前置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公立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区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其他医疗机构取得养老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活动区域、床位严格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出现医疗与养老床位混用现象。加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宣传

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区卫计局、民政局应当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编办将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破除医疗机构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政策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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