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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上岗冒险作业 你可以说“不”

青岛早报 2018-11-06 07:01 大字

早报讯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劳动纠纷案:男子朱某没有特种作业许可证,却被单位要求冒险从事吊挂等工作。因与单位沟通无果,朱某离开岗位,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法院判决,男子不算旷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万余元。

朱某从部队转业后进入山东某冶炼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单位安排朱某从事挂吊工作。因没有特种作业许可证,从2015年初开始,朱某多次向车间主任提出办理许可证或调岗事宜,但一直无果。2015年11月17日,朱某离开工作岗位。 2016年2月18日,冶炼公司决定于2月24日起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朱某的平均月工资为4173.85元。 2017年1月,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冶炼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万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冶炼公司支付朱某赔偿金22万余元。冶炼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朱某从事的挂吊岗位是否需要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成为争议焦点。法院经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冶炼公司应及时为朱某调岗,其在未为朱某调岗的情况下,以朱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朱某于1989年3月入伍,转业后进入冶炼公司工作,军龄应计入计算赔偿金的期间。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冶炼公司的诉讼请求;冶炼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万余元。

(记者 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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