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鉴干扰司机不是轻微违法乘客肇事被判实刑
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干扰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这种威胁乘车安全的事件在全国多地均有发生,已有不少人被追究刑责。
2015年7月11日7时许,广州市的陈某甲与776路驾驶员仓某某发生口角冲突,致使满载乘客的公交车失控,1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6月29日17时许,雷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强行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雷某某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与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就在重庆坠江事故发生的后一天,北京一公交车上发生司乘争执。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通报,10月29日上午,一辆678路公交车行驶途中,车内乘客邓某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手部,公交车司机躲闪中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紧急刹车后,仍与左侧车道内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目前,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丰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山东避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涛认为,有些肇事者觉得自己只是打了司机,根本没想到对行车安全、整车乘客带来的危险,更没想到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由于各地执法部门对法律条款的认识不同,处罚力度也不尽相同,难以形成足够威慑力。(记者陈彤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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