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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

莱芜日报 2018-10-19 01:00 大字

为将电价降价政策涉及的金额切实传导到终端用户,山东省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

通知规定:

1.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2.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计算公式为:转供电单位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价=电费收缴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总额/电费收缴周期内所有用电户(含转供单位)各分表实际抄表用电量之和各用电户缴纳电费=转供电单位向用电户收取电费电价×电费收缴周期内各用电户实际抄表用电量。

3.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即现行预购电价最高标准为1.0014元/千瓦时,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行“预购电”产生的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今后,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预购电”电价标准将做相应调整。

4.转供电单位抄分表电量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电网总表保持一致。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等,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5.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省物价局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6.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注:“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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