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出售另购房归谁
案情简介:黄某与李某于2015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因婚后生活矛盾频发、性格不和等原因起诉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财产争议为:黄某名下的房屋分割问题,具体情况如下:A区房屋系黄某婚前个人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黄某一人名下。2017年10月15日,黄某出售A区房屋,得款480万元。2017年10月20日,黄某购买B区房屋,购房款为470万元。黄某诉称,B区房屋系出售婚前购买的A区房屋后用售房款购买,该房应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给李某。李某辩称,B区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黄某名下是因为其在购房时谎称未婚,该行为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产权人若能举证证明婚内购房款来自于出售婚前房产所得以及提供相应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婚内购买的房屋仍为该方个人财产。
此案中,黄某购买B区房屋的时间与其出售婚前所有的A区房屋时间相差无几,且购房时李某身在国外,购房款又小于售房款,因此黄某主张B市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的意见应当予以支持。至于黄某在购房时未如实向登记机关陈述婚姻状况的行为并不构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主张北京市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梁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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