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 “范冰冰偷逃税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被问责 管理不力 负有领导责任 无锡税务局5人被问责
华商说法
逃税为何设定首罚不刑?
华商报采访专家解析“范冰冰偷逃税案”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
责令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作出深刻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整改;
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局长丁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李青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滨湖区税务局副局长钟小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副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副局长沈治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原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干部许崇金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也按规定给予了相应处理。
目前,尚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免行政处罚不罚款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10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对影视行业有关问题开展治理的部署安排,针对近期查处的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偷逃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提醒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2019年7月底前,对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对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逃税罪案例
公司主管逃税被判一年半
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近些年涉及逃税罪的判案有500多宗,从地域分布看,其中广东、河南、山东、吉林等省份发生的相关案例较多。
2014年12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逃税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门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作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催缴税款,仍不缴纳,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企业负责人逃税24万元被判刑
销售煤炭收入210余万元,未开具发票,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税稽查部门处理,依然不补缴税款,不接受行政处罚。2017年11月,内蒙古土右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包头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被判刑。
土右旗法院查明,2012年12月,被告单位、包头某经贸公司与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涉案煤炭买卖合同时,被告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该经贸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偷税金额240613.42元,占应缴税款比例71.37%。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税收征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240613.42元,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与被告人李某某均已构成逃税罪。据此,判决被告单位犯逃税罪,判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逃税为啥“首罚不刑”
此举是从社会和国家的最大利益出发
保证经济秩序平稳运行
范冰冰“阴阳合同”偷逃税案持续发酵——10月3日,国家税务部门公布了该案的处罚结果,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8.83亿元,免除刑事处罚。当日中午12时,范冰冰微博发出致歉信,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感羞愧,表示将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以及罚款。
逃税有个首次被罚补缴就免罪的规定,但到底是首次逃税不追究刑责,还是首次被抓不追究刑责?昨日,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曾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作了解读。
她常年逃税怎么能叫初犯?
有专家和网友认为“范冰冰常年逃税怎么能叫初犯,她只是初次被查而已,叫初犯完全是在偷换概念”。曾杰表示,不少人在这个问题上的确容易混淆。此次范冰冰案,很多人说电影《大轰炸》逃税730万肯定不是她第一次逃税,毕竟出道这么多年了。而根据税务机关的公告,这的确不是范冰冰及其工作室第一次逃税,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这偷逃的1.34亿税款,绝对是多次逃税行为导致的。因此,这里的首次免罪,不是说第一次违法逃税漏税,而是指第一次因逃税被罚,不论之前逃税多少次,只要一次被罚之后全部补缴,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范冰冰案,就算不是首次逃税,但肯定属于首次被罚,补缴8.83亿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我国法律会规定逃税第一次被罚,只要补缴就不用负刑事责任?曾杰表示,这是从社会和国家的最大利益出发的规定。按照1997年《刑法》中偷税罪规定,没有首次处罚补缴免罪规定,一个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一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会定罪,就像刘晓庆公司偷税案,该案导致刘晓庆本人被关在看守所一年,企业经理也就是刘的妹夫被判刑3年,同时导致刘晓庆公司无法正常运转。
对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而言,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企业老总因为偷税被判刑。很显然,这种处理方式无论对国家、社会、企业和企业主本人都是损害,并不利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同时增加逃税首次被罚,如果补缴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不仅仅是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高额罚款,这样,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也能保证经济秩序平稳运行。
如何看待税务总局的问责?
曾杰认为,法律是否公平,在于其是否对每一个公民都以同样的尺度来衡量和对待。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后,《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首罚不刑”的规定是对每一个公民都适用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刑法修正案(七)》以后,也是严格遵照此原则执行,即首先都会经过税务机关处罚,如果是首次接受处罚,及时缴纳相关款项,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才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有大量的定罪案例可以印证。比如山东的(2017)鲁1391刑初141号王某某逃税案,(2015)潢刑初字第00027号胡某某逃税案等,都是在税务机关下达补缴通知后,没有在限定期限内补缴税款,因而被法院认定构成逃税罪。这些都是被税务行政机关处罚后,拒绝履行义务,因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案涉及如此巨大的数额,经过调查后,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巨大,对相关税务机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理所应当。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比如本次问责中,就有相关人员收到了警告、记过处分。
国家该给崔永元多少奖励?
今年以来崔永元一直微博实名或直接向税务部门举报这些大腕明星以阴阳合同方式偷税漏税,有网友问,崔永元能得到税务部门的举报奖励吗?
对此,曾杰明确表示,对于检举人,应该给予奖励。对于逃税漏税行为的举报,我国有明确的奖励制度和法律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但是奖励多少,该法并没有规定。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最高可以奖励10万元(时间是在所有款项收齐后),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公开表彰(前提是检举人书面同意,否则会保护他的隐私)。这次范冰冰及其企业补缴税款加罚金和滞纳金有8.83亿,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损失,如果崔永远申请奖励,最多能拿到10万元。华商报记者 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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