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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0286元转供电单位不得额外加收电费

济南日报 2018-09-21 11:57 大字

本报9月20日讯(记者 卢虹)本月起电力用户电费负担进一步减轻。今天,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9月1日起,山东省再下调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86元。

市物价局告知转供电单位,也就是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向各非直抄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对一般工商业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1.0014元/千瓦时,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为确保终端用户电费交得明白,同时要求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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